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涉及整宗地地址变更的,还需提供权籍调查成果);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经申请人确认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平面图及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涉及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性质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房屋性质变更需要批准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的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二)其他材料
1.权籍调查成果:涉及整宗地变更的不动产分割合并的应提交;
2.划拨土地变更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若受托人为非自然人,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排号——由申请人持应提交资料到一楼总咨询台处排号;
2.受理——受理窗口一楼1-26、70-85号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受理凭证;
3.审核;
4.缴费排号——在《受理凭证告知日期到一楼总咨询台处排号缴费;
5.缴费——缴费窗口一楼86-107号;
6.领证排号——在一楼42号窗口领取领证排号单;
7.领证——发证窗口一楼29-41号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同一权利人不动产分割合并变更、保障性住房变更减半收取;地址变更免收登记费);
(二)工本费: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
四、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五、法定依据
(一)《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注:1.登记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并代为办理;
2.受理仅为初审,还需经审核(有必要时外勤查勘)、登簿、发证后,登记事项才最终办理完毕。如审核中发现问题,经完善手续后可继续办理,工作时限以补齐手续之日起计;如不能完善手续,将不予登记,需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及身份证明共同前来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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