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即是对严重干扰法庭秩序,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行为的一种刑事制裁,该条文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庭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活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在场的旁听群众和记者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为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开庭前,书记员都要当庭宣读法庭纪律,如在法庭上,想要发言必须先经过审判长同意;法庭上不得高声喧哗、吵闹;未经允许不得摄像、拍照、记录;听从审判长指挥等。
如果有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告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对不听制止,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让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那些态度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损害法庭的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进行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被处罚的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
(一)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说明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的作为行为。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法庭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聚众哄闹、冲击、殴打法官、法警、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罚金刑。故本罪“罚金”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
(三)法律依据中的司法解释,除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与新《刑法》不符而不再适用外,关于该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似仍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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