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一词,法律上的可追溯性应该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因此,拆迁现在法律用语,目前,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房屋,法律用语都叫征收,但人们仍然习惯性地称征收土地为征地,征收房屋称为拆迁。基于这样的理解,两者之间没有相继的问题,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用一块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所以需要对土地的使用者、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的所有者进行补偿种征收工作和补偿工作是同步进行的,没有相继的。征地和拆迁先后进行的情形,更常见于征收农村土地用于储备,一般先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地,然后再拆迁房屋,这是与拆迁方评估拆迁工作难易程度而采取的策略,不是法律上的规定。
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征地拆迁
进行征地的程序:1、办理用地申请。2、拟定征地方案。3、征地审查。4、征地审核与批复。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8、补偿安置的实施。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的程序: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2、申请拆迁许可。3、进行拆迁宣传。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5、暂停有关活动。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9、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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