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尚未履行。国家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使得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付的定金应全额退还。根据法理,合同成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国家新政策的出台,买受人无法贷款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客观情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合同情形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为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近两年国家出台了新的限购、限贷政策,对房屋销售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住房限购政策出台后,出现了一批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按照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保司法审判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住房限购政策本质上具有公共政策性质,房屋买卖合同公布实施后能否继续履行,将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执行,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这是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不被视为违约。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除非合同对限购政策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另有约定。合同终止后,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或者定金退还买受人。
一方因政策限制解除合同后,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的,一般不予支持。经人民法院审查,合同解除确实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败诉方要求对方赔偿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将酌情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实际能够履行的,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延期履行,在此期间因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守约方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将受到处罚,民事法院将支持守约方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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