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捏造的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生活等问题,则不构成本行为。诬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手段,陷害是目的。如果没有告发,其陷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本行为的前提。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有书面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有直接向司法、公安机关诬告的、有向有关单位诬告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导致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的,就是实施了诬告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诬陷的目的。诬陷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排除异己、取而代之;有的是自己犯了错误,为了洗刷自己、摆脱困境,嫁祸于人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等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诬告和错告的界限。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诬告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错告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的错误。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诬告和错告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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