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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诽谤他人捏造事实应该定什么罪

2020-04-20 37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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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诬陷诽谤他人捏造事实的不一定会定罪,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判刑。 未构成犯罪的: 1、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不能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构成诽谤罪的: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标准: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前款罪,告诉的才外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情节认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三)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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