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对主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押金担保是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在设立押金担保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履行押金支付人的义务,但也包括存款接收人应履行的义务。存款接受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存款给存款支付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付款人以将存款权转让给存款接受人为代价,从存款接受人那里获得“双倍返还存款”的承诺,以确保其债务的履行。事实上,保证金的设定在客观上对被担保合同双方都具有担保效力。其他担保方式与之不同,如抵押和质押,是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以确保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它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存款担保是一种保证货币质量的货币质量,所谓货币质量是指以货币作为质押物,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保证某一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典型的货币质押包括存款、开户存款、开立信用证存款、存款、印章、账户质押等。货币质量的特点是:
(1)以货币为质押。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其特征与一般的财产有很大不同。财产权理论将货币视为动产,但认为货币只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款项是质押的标志。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押。
(3)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得转让。虽然金钱是一种东西,但在设立金钱质押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被视为由接收方的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者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货币所有权转移和占有有很大不同,存款的担保功能也有很大不同。(1)存款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保证金由双方约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目标金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支付期限的,本合同自定金实际支付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了避免保证金罚款的制裁,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当然,如果采用定金保函,违约方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用定金代替。(3)定金可以提前支付。合同履行时,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抵销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押金起到预付款的作用。然而,这与预付款不同。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退不还的问题。这只是一种解决办法。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无论预付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都必须明确以避免争议
定金的支付是交易双方权益的基本保障,基本上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全文9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