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老赖”所拥有的汽车在第三者名下的处置办法如下:
(1)若该车辆自购入之日起便已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在执行案件中将难以对此类车辆进行处置。
除非能够成功说服名义车主主动前往法院说明相关情况;
(2)倘若该车辆系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行为而转移至名义车主名下,此时应立即向法院执行局报告此事,请求法院向车辆管理部门展开调查,调阅与该车辆相关的档案资料。
针对欠债不还的“老赖”,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法院将会依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2、在胜诉之后,如对方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胜诉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可由审判员将案件移交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将依法对债务人名下的房地产、机动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查询;
4、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实施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信用系统中记录、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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