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彭某的前男友。2013年,周某找彭某借了19万。彭某分4次往周某名下银行卡转款19万,周某没有打借条。去年,二人分手,周某迟迟未还借款。彭某用微信给周某留言:你借我的19万,能不能说一个准确点的归还时间周某在微信上回答:我现在确实嘿老火我给你说了时间到时候没给你不知道怎么说
多次催要未成,彭某打算向法院起诉。但起诉之前,彭某需要准备相关证据。
周某跟彭某对话的微信号是用185XXXXXXXX的电话号码注册。为了证明微信上的这个人就是周某,彭某到移动营业厅往电话号码充值,取得移动电话缴费发票一张。发票显示电话号码主人是周某的父亲周显中。
彭某将周某及其父周显中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9万元借款。同时,向法院提交了4次银行转账记录、手机微信留言、移动缴费发票等证据。
法院认为,周某已经收到这笔款项。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彭某催款时,周某只是说其不具备还款能力,并未作出其他反驳。周某也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给过彭某19万元。因此,法院认定彭某与周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彭某为出借人,周某为借款人。周某父亲周显中并不是共同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责任由周某一人承担。由于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彭某可以随时要求周某还钱。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立即归还彭某借款19万元。
重庆何律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微信、QQ、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其他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首先必须真实合法,能够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较大的合同时,如果往来微信号并非当事人本人信息注册的,最好能够事先做个书面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某人所有,交流内容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从确保证据更加充分。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电子平台终端登记和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考虑。因此聊天记录应当具备关联性,完整记录双方对话过程,能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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