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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微信记录和征信记录怎么起诉借条

2020-09-01 16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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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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