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行执行担保的话,那么需要被执行人自己提出申请。即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等等,申请执行担保必须提供书面申请,而且内容中要含有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的意思表示。后者更是申请执行担保的实质要件,若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是不可以进行执行担保的。
解除先予执行担保条件
解除先予执行担保有什么条件
1、法院对先予执行案件作出判决后,判决被申请人败诉的,就会返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2、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
4、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自然可以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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