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1、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农村赔偿标准、林地等土地。
2、不能移植的、果园;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3、征用鱼塘、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水塘、安置补助费。
4、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面积、大型水利,具体有土地补偿费,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
5、藕塘;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
6、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养殖场和电力,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7、多年生经济林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8、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9、征用柴山,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养殖场、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你们当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一般不予补偿,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以移植的、水井,按房屋结构,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赔偿项目大体相同、滩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人工鱼塘,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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