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书不可以落户。当事人必须先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再进行落户。办理收养登记才是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光有收养公证是不够的,经过收养登记,才能由户主去登记户口。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吗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只承认经过合法收养手续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二、自愿送养的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证
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自愿送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户口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孩子的送养人。自愿送养孩子的送养人与符合条件的收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
户口登记。收养人可以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收养协议、收养人身份证明、收养公证材料为孩子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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