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前要听取意见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
2、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行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由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如恋爱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之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实务中常见的有过失致人伤害罪(轻伤)、侮辱罪、诽谤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所说的“民间纠纷”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均可视为民间纠纷。
其次,“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可能”二字,意味着该刑罚只能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为在我国不存在罪行加重的情节,要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宣告刑肯定在三年以下,而非可能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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