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一,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和用途。即林地转让后,还是得继续种植林木,你不能把林地转让给私企老板盖农家乐,更不能把林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盖别墅。
第二,转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且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意思是你林地的流转对象最好是同村的人,而且他还要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且需要林权所在的集体同意。外来的老板要接手你的林地则要在发包方即林权所在的集体备案,如果不是从事农业生产,那么将不能接手转让林地。
第三,被划分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能进行转让,但可以转包、出租、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
第四,程序上必须合法。即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政府批准。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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