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名称并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为姓名权所包含。
名称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名称权的主体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包括:
(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法人,它们都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2、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名称权属于法人等各类组织体专有,非经合法转让,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企业法人只准享有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主持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同一地区,法律不允许社会组织取相同的名称。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类似。
3、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公司等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等组织要取得名称权,都必须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后才能缺德名称权。名称的变更、转让也需要登记。
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其财产意义非常大,不仅可以有偿转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因此,名称可以作为财产出售,名称权人可获得转让费。名称权的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根企业名称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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