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精神病史可以要抚养权,但不一定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有精神病史的一方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不能自行协商,由法院判决的,则这一方不一定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因为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依据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跟随有精神病史的一方生活显然不如跟随另一方生活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如果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有精神史一方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有精神史一方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有精神史一方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一、协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协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或者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后请求法院判决。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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