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回后还有效力吗
要约撤回后没有效力。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后要约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要约有效的条件
(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依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属于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这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
(三)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定司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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