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宝鸡市兼职律师执业许可的办理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蓝底2寸照片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登记表
6、身份证
7、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8、辞职、退休证明
9、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10、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1、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12、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需提供总所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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