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未成年人所提出的证据证词时,考虑到他们的年龄以及相应的智力发育状态是否已经足以应对所需要证明的事实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类证词将被视为掌握关键证据的重要参考资料,并可据此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确认。
特别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由于生理发展不完善或受到心理障碍影响而无法承担法定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只要所涉及到的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符,仍然有权提供证据作为证人来陈述其观察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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