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2.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3.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一项):
(1)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4)区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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