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赴港澳学习、就业等逗留签注
受理机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1、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原受理大厅)
地址:金星小区金星路苑南巷12-1号
咨询电话:5717001
2、五华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五一路铁局巷原武成派出所内
咨询电话:8015377
3、盘龙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白云路327号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
咨询电话:3146283
4、官渡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春城路官渡公安分局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7190304
5、西山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西山区兴苑路晴朗云安小区23号
咨询电话:8236368
事项申办条件: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申报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附照片数据条形码1份,无数据条形码的另提交照片1张供扫描用;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提交前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5)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
①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③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④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事处理流程:
咨询领表→填表→审表取号→递交申请→缴纳费用→审核审批→制证→领证
服务办理时限:
1、申请新证:5个工作日受理、审批完毕,上报省厅;
2、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受理、审批、制证完毕;
3、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在四城区外受理点提交申请,须寄送申请材料的,由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后起算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短期(1年以下含1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3、长期(1年至2年,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
4、长期(2年至3年,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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