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取信用卡现金什么罪
使用信用卡套现活动被视为非法经营罪行。
若相关人员在未经国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手段,通过虚假交易、虚报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方式,将现金直接支付给信用卡持有人,且情节严重者,应当依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量刑。
关于非法经营罪,其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
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涉案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防碍信用卡管理罪如何认定非法持有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判定标准如下:
1、犯罪所侵害的核心法律权益即为国家严谨而全面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从客观事实层面来看,该犯罪行为需以实施各种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工作为准则;
3、在犯罪主体上,规定为普通公民皆有可能犯下此罪,但单位组织却无法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4、在犯罪心理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且通常都带有谋求不法经济利益的明确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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