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属于法律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即为了避免侵犯雇主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兼职或者在其他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产品或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业务,因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权利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它是否损害了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同时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否则为无效协议。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被权利人保密的实用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成为商业秘密有三个条件:信息不为公众所知,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方案、来源信息、营销策略、投标底价、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设计理念和程序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其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和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分别保守商业秘密或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工作中和离职后传播和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后,根据该协议保守商业秘密成为员工的义务,违约将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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