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不得委托个别合伙人作出决定。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具体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事务的执行。
3、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没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即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若发生争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表决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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