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转质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称为承诺转质,后者称为责任转质。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进行转质,超过的部分,在出质人(即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即原债权人)对超过的部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但未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该行为为“责任转质”。责任转质虽然有效,但因此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认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
(一)承诺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
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
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承诺转质由于系经质物所有人承诺、同意而转质,故转质人的责任并不因之而加重。
(二)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于质权存续期间。
2、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
3、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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