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原文中关于工程不可抗拒暴雨损失的具体责任承担情况进行了改写。根据改写,工程本身损害、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此外,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和修复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以下是对原文中关于工程不可抗拒暴雨损失的具体责任承担情况的改写:
1.由于暴雨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工程本身损害、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在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和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 可 抗 力 暴 雨 损 失 处 理 办 法 : 明 确 各 方 的 责 任 与 费 用 承 担
根据《不可抗力暴雨损失处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暴雨损失,是指因暴雨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房屋、设施、货物损失。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抗力暴雨损失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与费用承担。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可抗力暴雨损失的处理办法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处理不可抗力暴雨损失时,主张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而责任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以减轻损失的程度。
此外,根据《不可抗力暴雨损失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不可抗力暴雨灾害。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暴雨损失处理办法》明确了不可抗力暴雨损失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明确各方的责任与费用承担,以及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不可抗力暴雨灾害。
不可抗力暴雨损失处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费用承担,以及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不可抗力暴雨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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