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驳回异议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交的,应当不经裁定直接移交,这是错误的。这样,当事人对移送管辖权的裁定不服的,被剥夺上诉权。(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复核裁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可以继续审理,当事人拒不上诉,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不查明第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撤销原判决,并依照有关规定发回第一审法院再审。因为不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本身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在本案实质性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作出驳回管辖权的裁定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法院认定管辖权错误,但判决正确的,不得再次变更,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经审查发现裁定、判决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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