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房产转移逃避债务的认定包括五种情况,包括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财产、隐藏、转移已提供担保的财产未经允许处分、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拒不协助执行。
房产转移逃避债务的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2.隐藏、转移、毁损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
4.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房 产 转 移 逃 避 债 务 认 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6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采取房产转移等手段。针对这种行为,我国《民法典》第2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7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因此,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房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这种情况下,按标题“房产转移逃避债务认定”的房产转移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房产转移逃避债务的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隐藏、转移、毁损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6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民法典》第7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房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这种情况下,按标题“房产转移逃避债务认定”的房产转移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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