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或多个已正常缴费的单位由于一个单位注销、兼并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为一个缴费单位应办理缴费单位合并;一个正常缴费单位新成立一个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缴费而分立为两个或多个缴费单位时,应办理缴费单位分立。
(二)、办理分立、合并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单位已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证明;
2、变更社保险登记合并(分立)申请;
3、有关部门出具的合并或分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单位的工商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改制批文、股东会议决定);
4、被合并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如遗失须登报挂失声明;
5、分立单位提供新登记必需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6、未转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当月《退休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合并或分立后的《退休费申报表》;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安置材料;
7、退休人员转移社区证明;
8、分立、合并的在职职工变更或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工名单电子文档。
(三)、业务受理
合并、分立统一在市社保办办理;
劳动保险缴费单位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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