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或收购后,债务应转移给合并方或收购方。但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需参照公司法规定并公告通知债权人。若债权人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兼并方应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并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若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该债务,则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
公司被合并或收购后,其债务也应相应地转移给合并方或收购方,因此被合并或收购企业的债务应由合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
债务转移规定:被合并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这一规定可以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找到。
被合并或收购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方或收购方承担,但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这一规定可以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找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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