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律检察机关的职权: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指党依据职能分工,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不定职责范围内的权限。
它包括: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二、行政监察:
(一)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
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3.行政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
4.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
(五)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基本职权包括:
(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
(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
(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辅助职权包括
(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
(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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