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三大改革是什么
党的纪检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确保纪委监委高效履职、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衔接顺畅,重塑工作流程、厘清职责关系、建立协调机制首当其冲,建章立制至关重要。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有机融合、一体推进,有力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监督对象覆盖不全等制约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问题,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效。实践充分证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和动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的规定。对函询回复采信了结的,了结情况应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和关心,有利于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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