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如果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照样进行骚扰、跟踪、实施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根据情况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措施。
一、未成年的人身保护令由谁申请
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未成年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公安局司法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该处罚或实施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对受理和不受理的告知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法制部门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卷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卷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移送卷宗、有关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全文6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