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列举以下几种常见的干扰安全行驶之行为,以供参考探讨:
(一)在车辆的车门或车厢未完全关闭之时,继续行驶;
(二)将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悬挂或放置于车辆驾驶室的前部和后部玻璃窗之间;
(三)在驾驶过程中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可能分散注意力,影响安全驾驶的活动;
(四)在下陡坡的时候选择熄火或者挂空挡滑行;
(五)将物品随意抛掷至道路之上;
(六)在骑行摩托车时离开把手或者在车把悬挂物品;
(七)在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之后,未能及时停车休息或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
(八)在特定区域或路段不允许鸣笛之时,依旧进行鸣笛行为。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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