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案件过程中,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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