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合理范围内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指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故意而导致的结果;第三人原因指造成损害发生的其实另有其人;不可抗力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而致使损害发生;合理范围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一般理性人在不得已时会做出的合情合理的举动。
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
(一)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文6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