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金钱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的物,在债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时的责任构成上具有自身特点,故应作为给付的独立形态。
3、移转权利。是指不伴随物的交付而单独将某项权利移转于他人。
4、提供劳务或服务。
5、提交工作成果。即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果。
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1、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内容有:要求其返还所有的财产;要求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要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有: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等。
还有《民法典》第我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如订立合同是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缔约过失之债的请求权抗辩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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