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ETC专用卡)章程
时间:2023-05-29 17:34:13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制作发行

第一条为提高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能力并方便用户,优化联网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结算方式,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网公司”)为制作、发行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预付卡(以下简称“苏-通卡”)的主体。为方便用户使用联网收费电子不停车系统(以下简称“ETC”),并规范苏-通卡(ETC专用卡)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网公司负责苏-通卡的制作、发行、结算、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设置客服网点或委托银行等代理苏-通卡的发售、充值、挂失、换卡、销卡、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申领使用

第三条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车辆在省际区域内已联网的收费高速公路或已联网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时,可使用苏-通卡缴纳通行费。有关车辆通行费和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条苏-通卡作为人工刷卡使用时,在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入口处无需再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出口时直接刷苏-通卡缴费通行。

第五条苏-通卡分为储值卡和记账卡。以上卡种均可配合电子标签(OBU)用于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苏-通卡与电子标签内绑定车牌号呈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卡一标签,在已联网的省际区域内可直接通行,用户每一辆车不可安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子标签。

第六条储值卡个人用户凭车主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单位用户凭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机动车行驶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申领。储值卡可多次充值,在有效期(10年)内可长期使用。苏-通卡储值卡用户在江苏省内全额刷卡支付通行费时享受折扣(折扣标准按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当出现卡内余额不足以全额缴纳通行费等情形时,则不再享受折扣。

第七条单位记账卡用户需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用户与联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通行费扣款期限,提供担保单位(人)并预付保证金后申领。

第八条办理银行联名卡(含信用卡绑定)的个人记账卡用户按用户、联网公司、银行三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扣款。

第九条记账卡可先使用后付费,如因用户划款不及时或超额透支消费等情况,联网公司有权将用户记账卡下发限制状态名单,用户在通过收费车道时,该记账卡不能使用,用户须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通行费。

第十条储值卡不能透支使用。记账卡可以透支,但需按协议要求及时划拔通行费。如延迟付款构成违约,续费时需先偿还欠费款及违约金

第十一条申办苏-通卡储值卡或记账卡,且车辆配套安装电子标签(OBU)的用户,在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有以下六种方式。

1、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出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时,无需停车可实现自动缴费。

2、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领IC卡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用户将苏-通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刷卡扣费操作。

3、人工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用户将苏-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IC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可实现自动缴费。

4、人工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用户将苏-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IC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用户将苏-通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刷卡扣费操作。

5、自动发卡车道入---ETC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自动发卡车道,用户自行刷苏-通卡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ETC车道,无需停车。

6、自动发卡车道入----MTC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自动发卡车道,用户自行刷苏-通卡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MTC车道,用户将苏-通卡从OBU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刷卡扣费操作。

第三章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苏-通卡的发票管理

1、储值卡:车辆从车道通过时不提供通行费发票,用户在充值(含自助圈存充值)时,由客服网点或代理点出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2、记账卡:用户在扣款期限内将全额通行费划到联网公司账户后,单位用户由联网公司出具全额车辆通行费发票。银行联名卡用户(含信用卡绑定)需在帐单周期后携苏-通卡至相应银行柜面打印发票。

3、苏-通卡用户打印的发票名称默认为开户时的发票名称,如需更改须携带相关证件到苏-通卡客服网点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用户服务

第十三条用户可持储值卡到客服网点、代理网点或自动圈存机上充值和查询余额。储值卡内充值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

第十四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苏-通卡服务密码,初次领卡后需及时修改初始密码,用户凭密码享受相关服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使用已挂失、伪造、利用虚假信息申领苏-通卡或通行车辆车牌号与苏-通卡绑定车牌号不一致等情形的“非法卡”,各收费站有权拒绝使用;特殊情况下,可暂为保管苏-通卡并联系苏-通卡卡主;情况严重的,联网公司及各收费站有权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联网公司提供的苏-通卡交易记录有异议,应自争议交易月结算清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

第十七条用户应规范使用苏-通卡。用户在用卡时,若遇ETC系统出现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应转人工车道用现金全额缴纳通行费。

第十八条用户在收费站区发生的争议,用户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事后由相关方协商依法解决。

第十九条联网公司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在客服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用户使用苏-通卡消费如遇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联网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使用苏-通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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