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补缴的,补缴五险一金主要分为以下情况:1、非企业在职职工不能自己补缴五险一金,只能补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且医疗保险的断缴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才能补缴,补缴人需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也可以找社保代缴公司帮忙补缴。2、企业在职职工如果是因为单位漏缴五险一金,由单位按原来的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如果是因为换工作造成社保断缴,在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单位帮忙补缴五险一金,断缴期间的保费由职工自己支付。
企业职工停薪留职五险一金单位承担吗
停薪留职后,由于已经停薪,因此个人的“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应由个人全部承担。如果合同有规定,可以由个人自行承担应承担部分,单位缴纳单位应承担部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那么个人与原单位的关系,类似于挂靠管理,单位只负责保留和管理社保账户,所有的社保费用,包括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都由个人全部负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四)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将第八十条修改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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