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的,应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存在一定的差异,可以到当地的社保服务机构咨询确定。
工伤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按照伤残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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