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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