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有哪些误区
时间:2023-02-25 06:10:22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其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订金向定金的过渡与一致;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保证金存在着种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当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

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少数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不利于招标采购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招标采购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采购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采购质量,影响采购效果。

不利保密投标人自行决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利于其投标金额的保密。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误区

三、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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