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名称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1份)。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供税务机关审核)。
2、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本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或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文件(1份)。
3、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六)投资者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
2、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七)生产经营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八)经营方式与范围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九)经济性质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转制批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1份)。
4、公司章程(1份)。
5、内资转外商投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清算报告书原件(1份)。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十)其他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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