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退休返聘期内有什么政策吗
时间:2023-08-18 16:54:43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退休人员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就业关系或劳动关系,国家层面没有上限的年龄限制性规定。但用人单位为了考虑用人成本、劳动安全、解决意外风除等因素,可能会对返聘人员做出年龄限制性规定,只能服从用人单位的规定。2、退休和再就业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聘人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然后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在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工作时间;受聘人员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申请回原单位从事同类或不同类型工作;受聘人员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择业,在原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

退休返聘期间发生工伤公司被判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沈女士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工作中发生事故致9级伤残,单位却不肯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经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而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制品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

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继续聘用沈女士从事冲床工作,并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退休返聘协议,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资1600元。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女士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9级。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某制品公司诉称,沈女士于2007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沈女士不享有工伤待遇。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沈女士辩称,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主张因退休而不享有工伤待遇,系对法律的理解错误,请求驳回公司方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作为公司方返聘的退休人员,双方建立了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方理应支付沈女士工伤保险待遇,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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