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下者;
(19)其它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甲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者);(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民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3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晴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因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锐、膝、躁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位活动度小于100;(16)其它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4)的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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