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保养车辆外出受伤不算工伤
时间:2023-06-10 09:54:15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保养车辆外出受伤,被一审法院认定不符合工伤条件。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肖某诉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肖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肖某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200

一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保养车辆外出受伤,被一审法院认定不符合工伤条件。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肖某诉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肖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肖某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2008年6月1日,某单位的小型越野车到该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换机油、三滤常规保养。同日10时30分许,肖某未经公司允许,也未在试车登记表上登记,私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途中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造成肖某受伤。

2008年11月7日,肖某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为由,向某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某县劳动保障局认为肖某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擅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肖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劳动保障局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肖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的情形,故肖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据此判决维持某县劳动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请求撤销某县劳动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一审判决。

经审理,二中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负有对常规保养车辆进行测试的工作职责,也不能证明其驾驶车辆系经用人单位的同意,故肖某所受伤害不符合法定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7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机动车 最新知识
针对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保养车辆外出受伤不算工伤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保养车辆外出受伤不算工伤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