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能否作为主债权合同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能作为主债权合同,如果担保人为买卖合同顺利履行提供担保而签订担保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是可以作为主债权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主债权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主债权的转让条件有:
1.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主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转让双方达成合意;
4.主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主债权转让的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签字是无效的。房屋买卖约定一方未签字而一方签字的无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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