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不同意离婚。但过错方要求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过错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红杏出墙闹离婚法院“照顾”无过错方
最近,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遭遇妻子“红杏出墙”而被迫离婚的案件。现在,我们来说道说道离婚案。
石门县的覃某在2001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同本乡的伍某(女)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底两人就按农村习俗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次年的8月,两人生下了一女孩。因为当时伍某未达到法定的婚龄,所以一直到2005年,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人结婚当年的下半年,当地因水库移民,覃某与伍某举家迁往了临澧县。此后,覃某就常年在外打工,伍某则在家照顾女儿。据当地人讲,伍某先后与两名男子有暧昧关系。有一天晚上,伍某甚至公然带一男子回家留宿。覃某得知后,为此与伍某争吵、打闹,夫妻关系恶化。伍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某离婚,而覃某本人也表示,他对这段婚姻不眷恋。
诉讼中,法院认为伍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红杏出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在离婚时,覃某也要求追究伍某的过错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向覃某作了倾斜。伍某与覃某所生的女儿,也明确表示母亲有外遇,愿随父亲生活。此案由此终结。
二、无过错方维护权益可在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作为无过错一方,在离婚纠纷中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相关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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