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兵政审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安排,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因此应征公民若要开政审证明,要到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开具,这些机构会重点查清公民的现实表现,之后县、市征兵办公室会对此进行复审,开具政审证明。
征兵政审证明材料
从小学到大学及参加工作的简历(时间要具体)。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所获表彰情况。个人的成长经历及个人有哪些优点、特长等。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准确出生时间、工作单位或住址(所属村、社区、街道名称)、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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